天柱县“四个一”推进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真正实现“应救尽救,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目标,预防和减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天柱县“四个一”着力推进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一是成立一个组织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综治办、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民医院、县人社局、县残联、县合医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是出台一套有效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开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天柱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救治救助政策,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提供了政策保障,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建立一本管理台帐。每年由驻村干部会同乡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对所属辖区内的精神障碍患者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展开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造册登记、诊断评估,及时制定管控方案,落实管控,实行责任人、监护人双项责任制,村(社区)委会、责任区民警是主要责任人,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是主要监护人,落实监护人看管责任,努力做到排查走访对象“不遗不漏”。特别是对列入重性精神障碍管理的患者,重点开展救治救助情况普查,实现对精神障碍患者等级信息的动态掌握和“全方位”监测,确保不脱管失控。
四是提供一份关爱救助。为切实帮助重性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问题,一是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低保对象,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纳入城乡医疗保险范畴,统筹解决其基本医疗服务并实行大病医疗救助,以民政救济方式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积极协助亲属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送至精神病治疗机构免费接受治疗,确保每个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有效的治疗。
截止目前,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187人次(含重性精神障碍患者157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93.38万元,纳入城乡低保157人,发放保障资金59万余元。
(联系地址:天柱县凤城街道南门路100号(天柱县民政局),联系人:姚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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