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三省市规范留置措施
哪些情况下才能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时间有多长?
据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的情况,三个试点省市都出台了具体操作规范。
《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规定的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浙江制定《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管理指导意见》,对留置条件、审批、备案、期限、实施、讯问、解除和场所管理等作了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
北京市的《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明确,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而“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数据显示,北京市留置平均用时58.5天,较2016年“两规”缩短20.2天;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分别为7天、16天。
《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十九大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在2017年底到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
根据统计,各个省份的省级人代会将在1月下旬开始,多数省份明确,将选举省级监察委主任。
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实习生 许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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