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上对其质疑最多的就是她自称的“合伙人”的身份。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律所合伙人要三年以上执业经验。但据公开信息显示,该律师2015年9月才获得律师证,也即正式执业才两年,并没有达到法律的规定。对此,网络上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欺骗”,也有人辩称这是律所内部的一种“操作”,属于“灰色地带”。但无论如何,对于类似这样的行为,其中是否存在“歪曲事实”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这些都应该在最终的调查中得到澄清。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留下的“足迹”,哪些是个人言论自由,哪些又要受执业行为规范的约束?这里判断的核心应在于是否与“律师”这个身份相关联。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扮演多种角色,当以某种角色身份出现时,社会就会对其有相应的期待与要求,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因此,即使“炫富女律师”的言论在网络上遭受再多的嘲笑或谴责,如果跟她的律师身份、业务行为无关,那也只是个人言论自由;而一旦与身份职业相关联,就该拿相关规定细细加以考察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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