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消息,2000年9月,当时的上海市闸北区境内发生一起命案,最大的嫌疑人竟是被害人的女儿,但嫌疑人本身智能经鉴定处于“边缘水平”,连日常工作都完成不好的她如何完成复杂的作案过程?与“精神疾病”相比,“智力损伤”在案件定责时又该如何界定责任?
案发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死者的女儿张某带回问话。谁知张某刚踏进刑警队办公室大门就承认:“母亲是我杀的”。她说,前几天她因经济问题与母亲大吵,一怒之下用板凳将母亲砸死,并买来5包水泥将尸体掩埋在阳台上。警方随后发现,被害人章某体内有大剂量安眠药成分及其它药物成分,女儿张某从小读书成绩不好,同学都叫她“戆大”,邻居也认为她“与正常人不一样,搭进搭出的”。上海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做了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张某的智能处于边缘智力,作案是在情绪过激(激情状态)下发生,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评为有责任能力。”
警方对张某的口供产生了怀疑,一个处于边缘智力的人怎能只身完成如此复杂的凶杀?经警方感化教育,张某终于承认,一系列的作案手法都是同学杨某教她的。张某因为成绩差,在学校里只有杨某同情她,两人成了好朋友。初中毕业后,杨某没有找到工作,便常常向张某伸手要钱,被章某发现后,到杨家大吵大闹了一回,杨某因此对章某恨之入骨,并寻机教唆张某,还为她制订了“杀母计划”。
在案件审理期间,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张某的韦氏智力测验结果为言语智商74,操作智商87,总智商78,接近轻度智力损伤。同时,专家组调查后发现,张某参加工作后经常被单位解雇,普遍反映其做事不灵活,经常工作失误,指标完不成等。最终,鉴定专家得出结论:张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其作案行为虽有现实动机,但受智能低下的影响,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不全,应评定为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表示,精神发育迟滞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地位仅次于精神分裂症,这种精神疾病虽然对非专业人士来说是“一眼可见”,但在司法精神鉴定中却经常引起争议,原因有二:一是对于智能损害程度的评估可能出现分歧;二是对于具体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状况的认识不一定一致。故精神发育迟滞的初鉴与复鉴结论比较,约半数左右的案例会有不同程度的出入。
专家组认为,虽然从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存在品行问题,但从其作案行为的整个过程分析,可以发现其动机单纯、思考幼稚的特点,把杀害自己母亲的行为看成如同是儿戏一般。具体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做做停停,要打电话请示同案犯下一步该如何办;用水泥在阳台上封尸,显得非常幼稚可笑;审讯时抵赖某些事实,尤其是保护同案犯。这些说明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一定辨认能力,但显得不完整,与正常人比较,显得单纯、幼稚、荒谬、笨拙,因此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是适当的,与其“智损”水平基本相符。
最终,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杨某因案发时怀有身孕,不适用死刑,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原标题:智创女子弑母后阳台水泥封尸:真有能力独自作案?该负多少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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