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个微信公众号发出的《对“禁止在抚仙湖游泳”通告的意见》质疑文章指出,抚仙湖管理局的通告属于行政法规定的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依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没有授权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可以发布限制公民下水游泳这样的具体行政权力。
该文认为,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民抚仙湖游泳的通告和上位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矛盾,属于无权设立,其发布的内容超出了其管理职权。抚仙湖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违法性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其发布的内容超出了其管理职权,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依法给予撤销。
该文在文尾申明:上述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欢迎转发。
据上游新闻记者了解,署名人是云南当地的一名律师,记者多次拨打电话未能联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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