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央广交通微信公号消息,6月28日一早,河北传媒学院的教职员工通过工作微信群收到了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
《通告》指出,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 6 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今天上午记者尝试联系受处分当事人,她们给出的回应都是:不便接受采访,而且学院领导一再重申不要随便接受媒体采访,要服从大局!
中国校友会网《2017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中,河北传媒学院名列中国艺术类民办大学排名和河北省民办大学教学质量排名第一。打开河北传媒学院官网,校训:传媒是社会的良知,人类的道义!由此可以看出,该学院的官方宣传无论从教学质量,还是从教育理念上看似乎都很人性化,但从学院内部制定的《河北传媒学院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来看,女职工怀孕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 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单位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备是否成功要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等,这些规定并没有以人为本!
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学校有这样的规定是普遍行为还是个别现象?记者联系了石家庄文化传媒学校等省内多所院校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等省外部分高校,都表示学院内部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就在6月27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活动管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招聘的过程中“不得询问女职工的婚育情况”,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益。
河北传媒学院所谓“禁违规怀孕”的奇葩规定。在保“饭碗”的压力面前,不少女员工在工作与“怀孕”面前选择忍气吞声;那些不服从或者因为意外怀孕而保胎的,轻则受到处分,重则丢了工作。对此,律师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中国交通广播河北频率FM101.2特约公益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
“报备成功与否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等违反法律规定,女教职工怀孕不应有服务年限的要求,河北传媒学院要求排队生育不符合自然规律也没有法律依据。
河北传媒学院作出的15号和17号处理决定,没有注意到女职工生理特点。作出的扣发绩效工资、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等处分,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妇女权位保障条例》和《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受处分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和员工可以向当地妇联反应,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河北传媒学院的这一行为也是一种歧视女性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妇联和劳动、教育部门应当对河北传媒学院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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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石家庄市政协委员,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郭炳慧律师:
河北传媒学院此举已经对女性职工的自身权益造成侵害。生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只要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龄、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生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生育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基础,是女性,是家庭,也是社会避不过的一道关。
对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而言,因类似规定遭到罚款或变相降低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损失补偿,同时也可就此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提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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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单位的角度来讲,要求怀孕报备可能是为了及时掌握女职工怀孕情况,以便提前做好人事安排。但谁又能保证自己报备“怀孕”就能怀上?一旦报备了,三、五年都没能“怀孕”,女职工是不是三、五年都无法“正常工作”?更何况这种“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的《处理决定》中说“明知学校关于维护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的规定,却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故意违反。”试问,何为“个人利益”?如果您家里有人要“排队怀孕”呢?
原标题:河北传媒学院女职工怀孕要报批,否则将调离原岗位,扣发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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