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器口麻花商户集体状告“陈昌银麻花”:凭啥我们不能叫“陈麻花”
商家提供给法庭的产品证据。 本报记者 张旭 摄
磁器口古镇沿街的麻花商铺。
昨天下午,位于两江新区的知识产权法庭迎来一场特殊的庭审,庭审的案由有点拗口,叫“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为这场庭审,法院配备了三位法官组成审理团队,原告席上坐着三位律师,被告席上也坐着两位律师,各方对这场庭审都是严阵以待。
说“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特殊并不为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该关键词,仅有28件公开文书,资深法官介绍,这类案件在全国也不足百例。
该案的原告是磁器口麻花一条街的商户们,如陈建平麻花、陈守林麻花等,被告为前不久通过微博等发布维权公告的陈昌银麻花。商户们认为,自己名叫“陈建平陈麻花”、“陈守林陈麻花”并未侵害陈昌银的商标权。
这是一场复杂的庭审,目前已休庭不下5次。历时一天多后,昨天下午,因麻花商户提供了新证据,陈昌银代理律师要求“答辩缓冲期”,该案再度休庭。
缘由 “他不告我们,那么我们去告他”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看到这个术语,普通人可能要头大了。“我们开始也这样(头大),没弄懂,了解了一通以后,其实从字面意思去理解也行。”一位“陈麻花”商户的负责人跟记者说,他们对法律了解得少,就是吃了这样的亏。现在来打官司,算是“亡羊补牢”。
从专业角度讲,“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又被称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实体法律关系。用在本案中,就是陈麻花商户要确认自己并没有侵害陈昌银陈麻花的知识产权,需要法院给予裁决。
在实际运用中,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他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在快速化、复杂化、高度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将导致经济、社会的重大损害。企业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时,就应当灵活运用确认诉讼的预防性机能,先请求法院进行不侵权的确认,尽量减少损失。
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前不久陈昌银麻花通过微博、公众号及发函,向超市、淘宝、天猫称,其余“陈麻花”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这场官司打的就是陈昌银的“维权”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陈昌银发了函、声明以后,并没有到法院去告我们;他不告我们,却给我们造成了损失(销量下滑、名声败坏),那么我们就去告他,(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就是这么来的。”
现场 各方严阵以待,休庭多次未审完
6月25日,该案在位于两江新区的知识产权法庭开庭。第一次开庭,法庭将开始时间设在上午,配备了三名专业法官,组成了审理团队。要知道,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都趋于专业化,这样三人团队审案足以显示对该案的重视。
原告和被告也分别聘请了代理律师,此次的原告有4人(法人),并案审理,原告席上坐着三名代理律师。被告也不示弱,聘请了两名代理律师。
旁听席上,陈昌银麻花的负责人、磁器口各大麻花的老总均到场,旁听席的两排座位不够坐,有人搬来了临时板凳,座无虚席。记者注意到,双方(陈昌银麻花一方和其他麻花商家一方)开始时并不讲话,但关系到各自诉求的细节时,反应截然不同。
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显得有条不紊,一开始,双方就充分地表达观点、举证、质证,仅原告列举的证据数量就有数十项之多。
不过,随着审案的深入,却出现了一个尴尬,双方的举证质证朝着“不正当竞争”方向开始发展。法官不得不临时休庭,重新组织讨论和审理。记者旁听了庭审并做了统计,仅在第一天,休庭的次数就不下5次。
6月25日下午,案件审了一天,法庭调查却并未结束,法官宣布:将于7月2日下午继续审理。
昨天的庭审,因为一方有新的证据提交,另一方要求给出一个“答辩缓冲期”,案件将定于约半月以后第三次开庭审理。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于昨天的审理,法官给双方限定了提交新证据、答辩的时限。
焦点 围绕两个“确认不侵权”问题展开
双方答辩偶有“跑偏”,法官多次提醒,案件的焦点应该围绕“确认不侵权”来展开。
从两次开庭的双方答辩要点来看,“不侵权”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陈麻花”是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二是麻花商户们是否在“陈昌银陈麻花”申请为注册商标之前实际使用了“陈麻花”这一商标。
第一个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麻花商户们认为,“陈麻花”就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姓氏+食品名称的通用称谓,而且商户们还举示了此前的一份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上有“陈麻花是通用名称”的表述。
陈昌银麻花一方则认为,“陈麻花”并非通用名称,而是特指陈昌银麻花,其余的陈麻花都是对陈昌银的仿冒,何况自己已成功注册商标,就更应该享有特指的权利。
陈麻花是否为通用名称?这需要法院作出裁决。
律师介绍,法院的裁决、认定,关系到“确认不侵权”是否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二个问题也涉及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是否先于商标注册人(陈昌银)使用的问题上,原告均已提交了证据,需要法院予以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昨日,陈建平麻花邀请了为自己设计商标、包装盒、手提袋的证人出庭,其当庭陈述,自2002年起便以“陈麻花”为陈建平麻花设计商标,并愿意提供电子档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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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麻花商户望携手 走地理标志商标之路
6月22日,本报以《磁器口陈麻花能否注册成一个地理标志商标?》为题,报道了陈昌银和众多“陈麻花”商户之间的幕后故事。
日前,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发布一则通报。通报称,该公司已拥有168个注册商标,涵盖了30类、35类、40类商标。此后,该公司还在微博发布了一条维权公告,宣布对一切侵犯其商标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这一举动招致其他麻花商户反对,称此类商标遭到陈昌银及其代理人的抢注,“陈昌银注册的这些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意图就是独占所有商户共有的资源,并以商标专用权为手段,打击同业者。”
其他麻花商户希望大家能够携手,走地理标志商标之路,将“磁器口麻花”做大做强。而这次“不侵害商标权”的诉讼就是磁器口麻花商户们的集体行为。该事件的后续如何,本报将持续关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