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今日(18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日前,市政府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国家和我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意见提出了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和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突出绩效导向,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分类如下:
商业一类企业(指主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下同):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90%范围内确定。
商业二类企业(指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下同):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5%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公益类企业(指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国有企业,下同):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文化类企业(指主业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文化企业,下同):社会效益完成情况未达到良好考核等级、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文化类企业当年社会效益完成情况达到良好以上考核等级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50%范围内确定。
3.企业经济效益发生剧烈波动,导致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波动超过3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范围内确定。
4.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文化类企业社会效益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对实现减亏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5%。
5.企业经济效益受政策调整或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等因素影响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剔除相关影响因素后,按规定确定工资总额。
6.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根据职工增减人数,结合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增加或减少。
意见还提出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等。比如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意见提出,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