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网消息,椰树集团的产品“椰树”牌椰汁自1999年投入市场以来,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和喜爱。就是这样一个20年的老品牌,竟然遇到了一件同行企业想要搭乘自己品牌“顺风车”的事情。
椰树集团向重庆市大足区工商分局投诉,反映甲公司生产的“椰风谷”牌椰汁与其生产的“椰树”牌椰汁外包装相似,要求查处。大足工商分局进行检查后,初步判定经销商待售的“椰风谷”牌椰汁与“椰树”牌椰汁外包装相似,涉嫌构成销售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责令暂停销售决定书》。甲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维持大足工商分局作出的责令暂停销售决定。甲公司仍不服,遂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大足工商分局作出的上述《责令暂停销售决定书》。
大足工商分局初步判定“椰树”牌椰汁属于知名商品是否正确?甲公司的产品是否与“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和造成混淆?
大足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椰树”牌商标在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椰树”牌椰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分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和海南省名牌产品;椰树集团为宣传“椰树”品牌,在全国多地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其生产的“椰树”牌椰汁在饮料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其包装、装潢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大足工商分局认定其为知名商品,事实清楚。
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或足以发生误认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椰树”牌椰汁的外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辨识度,也是相关公众对产品最直观的认知。两个公司的椰汁产品均为黑罐包装,形状、大小基本一致,主视图图案大部分一致、整体色彩及排列构图相似,整体印象相近,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大足工商分局作出《暂停销售决定书》并无不妥。另重庆市市工商局作出的案涉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大足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过企业的精心培育和宣传,部分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然而,近年来部分商家通过生产、销售仿冒的“知名商品”获取非法利益,“康帅傅”“爽碧”“喜事可乐”频频现身,此类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了知名商品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之前,为收集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责令有关商品暂停销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通过考察案涉商品的市场上知名度、相关公众熟悉程度等,认定案涉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同时,通过对案涉商品的名称、外观、颜色、配图等进行综合衡量,考察有关商品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责令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而作出相应判决,具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和价值导向。
原标题:“李鬼”扮“李逵” 想傍名牌没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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