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后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生活垃圾分类,人人都是参与者,都是监督者。
“条例草案”,究竟哪些和我们密切相关?上游新闻逐一解读。
△垃圾分类指导员开展入户调查
为何立法
适应新形势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重庆生活垃圾分类为什么要立法?
在会上,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谢礼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说明:重庆2018年颁布施行的《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仅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了规定,未能覆盖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全部,不适应新形势下垃圾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有必要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
2020年10月,市城市管理局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提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31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93条,各方意见已达成共识。
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并于2021年4月25日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
多部门协作推进
城市管理部门是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必须多部门协作推进。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其中,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生活垃圾分类民意调查小组走进江北区鸿恩实验学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义务。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厨余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
谁产生谁付费
逐步探索计量收费
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行了规定: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分类收集设施
新建项目必须配套
条例草案还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并达到标准。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促进源头减量
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草案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家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标准、规范,促进邮政、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一次性用品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厉行节约,不得浪费食物。餐饮经营者、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条例草案还提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由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引导市民分类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
如何对市民开展垃圾分类指导?
条例草案提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另外,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垃圾分类不能变“大杂烩”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处理
为了防止垃圾分类投放后变成“大杂烩”,条例草案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还要求,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全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监督举报
条例草案还提出,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另外,生活垃圾管理也与信用管理关联。条例草案要求,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
拟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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