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2)日上午,市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
“电毒炸”、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采用这些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六个月,而且还根据作案水域、作案时间和季节、作案方式、渔获物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增加基准刑,最高增幅为40%。
市高法院的这份《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
采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长江捕捞水生物
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为更好对长江十年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市高法院制定《量刑指引》。
市高法院副院长李生龙介绍,《量刑指引》共五个部分,包括了“量刑的基本方法”、“基本量刑情节”、“具体量刑情节”等。
李生龙称,在量刑起点中,以捕捞工具、方法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明确规定对于使用“电毒炸”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西南大学水产学院教授、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姚维志称,非法捕捞有多种方式,有的方式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研究发现,“电毒炸”、拖网等捕捞方式对底栖生物的生活环境破坏程度很大,而且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 对生态价值高、体型大的水生生物危害也非常严重。“电毒炸”的方式捕鱼,更是大小、种类“通吃”,影响也会持续很长时间。《量刑指引》将捕捞工具、方法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也彰显了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
量刑幅度最高增幅达40%
“自然保护区水域是保存较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及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的重要分布地,应当予以特殊保护。”李生龙介绍,《量刑指引》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另外,《量刑指引》还根据作案时间和季节、作案方式、渔获物数量、重量等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增加的幅度为10%—30%。
如春季是大多数鱼类繁殖和幼鱼的生长时期,在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非法捕捞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午夜、凌晨时段是部分水生生物的休息期、产卵期,在22时至次日6时实施非法捕捞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积极退赃、自愿修复生态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量刑指引》也体现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
同时,有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可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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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的,根据水域性质及河流分级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40%。
(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依次增加基准刑的40%、30%、20%以下。
(2)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依次增加基准刑的30%、25%、20%以下。
(3)在长江及其重要支流非法捕捞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按照核心区、实验区依次增加基准刑的30%、20%以下。
(5)在地方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按照核心区、实验区依次增加基准刑的20%、10%以下。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王迎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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