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读丨网购下单时电子合同成立 运送风险商家担责
05-24 14:44:17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网络购物日益风行,买了东西无法按时到货、团购价格太低商家擅自退款、海淘物品几个月不见踪影商家辩称“海关”积压……这样的网购难题你遇到过吗?《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义务,相关条款让消费者网购可以更加安心。5月2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中亮律师,请他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条款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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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秦女士在国内一网购平台参加促销活动,以19.9元下单了一件羊毛开衫,系统显示订单提交成功,等待卖家发货。第二天,秦女士再次登录网购平台发现,卖家私自发起了退款,并关闭该条交易。秦女士发信息询问店主,店主称促销价格低,购买量太大,只能临时限购。

解读:

下单时电子合同成立 商家不能擅自反悔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中亮律师介绍,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网购”也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网购”平台浏览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了一份电子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方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是不被允许的,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我们享受签收“网购”快递包裹快乐的同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购物者身上。

合同的成立和标的的交付一直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的纠纷不计其数。尤其是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成立与标的的交付与普通的合同又有所区别。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第512条第1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这两条规定意味着,我们在“网购”时点了提交订单后,商家就不能反悔;在我们签收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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