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套路贷,近几年,不少人深陷各种民间借贷骗局中,无法自拔。《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将“禁放高利贷”写进了法典。5月2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中亮律师,请他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关于禁放高利贷的条款进行解读。
案例
大二学生小钱在学校内通过校园贷小广告借款3000元,该校园贷声称月息不到1%,但小钱借款后,半年时间内,在利滚利的情况下背负的债务近20万元。
解读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中亮律师介绍,一直以来,在民间因高利放贷产生的暴力催收等问题,给借款人、金融秩序、社会稳定等方面带来严重危害。近年来,高利贷还凭借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将触角伸入大学校园,“校园贷”强行追讨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秩序,断送了许多大学生的美好前程,亟待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司法界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为高利贷。
2019年10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680条则进一步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禁放高利贷”写入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这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回应了民意对治理高利放贷乱象治理的呼声,也对职业高利放贷人非法牟利行为进行震慑。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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