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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 | 身在学堂心在商,这样的老师怎能让家长不心慌
07-13 17:15:39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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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几位学生家长举报浙江一小学老师王某,沉迷于做微商,朋友圈里全是广告,上课时间也在购物群里发广告。一天发几十条,“老师自己赚钱不亦乐乎,可我们家长心都在颤啊。”

经查,自2018年年底起,该教师王某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2020年2月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一种名为“X教授”减肥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王某在上班时间也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由于违规从事“微商”经营活动,王某受到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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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纪检部门负责人表示,上级教育部门有明确指示,中小学公办教师不能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一则,老师做微商耗时间耗精力费心思,影响教学;二则,微商的营利手段主要靠交际圈,一旦老师做起了微商生意,家长买不买都心累。

身在学堂心在商,这样“不务正业”的老师,怎能让家长不心慌?教书育人才是教师的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而做微商需要每天花费大量时间发帖、介绍商品以及同“客户”进行沟通,教师沉迷做微商,甚至在上班时间、上课时间还不停地发微商广告,分散教学的精力和专注度,显然不符合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如今大多数人的朋友圈都可见“微商”的身影,但并非人人都能做微商。众所周知,微商的盈利手段主要靠的就是交际圈,而教师一旦做起了“微商”生意,学生家长很难不成为的生意对象。对老师推荐的产品,家长们如果不买,会担心孩子在学校不受老师待见。说到底,教师和家长的关系,是师生关系的一种延续。老师做微商,家长很难不被“情感绑架”,使原本正常的老师与家长关系变了味儿。

早在2017年,福建晋江就发文禁止教师从事“微商”。做微商、开网店在本质上是从事营利活动。公办中小学教师做微商,实质上是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有“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有类似条款。

所以,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老师不适合、也不应该做微商。杜绝在职公办中小学老师兼职做“微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老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作为教师,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全身心投入,传道受业解惑才是正道,不能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谋取个人私利。

上游新闻 龙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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