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的新闻引发热议。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随后两人因矛盾分居,儿子随王女士生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发不少讨论,大多网友认为,5万元太少了,请保姆都不够;也有网友质疑,既然是夫妻分工,家务劳动也算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已经一人一半了,为何还有补偿一说?按照这个逻辑,王女士婚后没有承担养家义务,是不是也应该给陈先生“养家补偿”?
“家庭劳动补偿”对许多人来说,都算得上一个新鲜词。长期以来,在婚姻生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是被忽视和低估的。如今,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补偿,这合理吗?其实这是有法可依的,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判决陈先生给予家务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正当。
至于,网友普遍质疑的5万元太少?法官也有回应,5万元的经济补偿是考虑到双方婚后的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以及男方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考量的。
需强调的是,这5万元叫做“家庭劳动补偿”,并不是将 “家务有偿化”,所以不能简单地和“请一个保姆”来做比较。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都有付出,不管是赚钱养家、还是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每一个人的付出都值得肯定和尊重。而本案的价值也恰恰在于此,所以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对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劳动付出的尊重与肯定,尽量从法律层面保障离婚双方的利益平衡。
尽管褒贬不一,作为首次审结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此案判决仍具有司法示范意义。同时,还应看到的是,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可能与长期以来,全职太太为家庭所做贡献不被人认可和看见有关,也从侧面说明婚姻对女性的保障仍有缺失。所以,这仅仅是一个好的开始,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哪些情形能够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则要在更多的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
上游新闻评论员 龙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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