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凡聪案有了结果——7月12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谢凡聪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960万元退赔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后拒不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
但这名贵州民营企业家坚称,这笔借款他没“非法占有”一分钱,他个人借款2000万是为了救企业,借款时有充足的企业股权做质押。拿到一审判决书后,谢凡聪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谢凡聪的代理律师称,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案件。
▲庭审现场。
争议: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曾以《贵州企业主被山西跨省抓捕案开庭:2000万借款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为题对此事进行过报道。
58岁的谢凡聪,从1983年起,长期在贵州开阳县经营生产水泥,在当地民营企业主中颇有名望,是当地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
从2002年至2017年,谢凡聪曾先后担任贵州开阳紫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紫江水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最多时,谢凡聪曾持有紫江水泥97.54%的股份。
2015年前后,受市场等因素影响,紫江水泥生产经营困难,谢凡聪四处借款,长期生活在山西省阳泉市的王某,便是债主之一。
2015年3月13日,紫江水泥为“倒贷”(在银行直接办新贷款来还旧贷款债务),谢凡聪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并以谢凡聪名下开阳县龙水磷矿(以下称龙水磷矿)49%的股权作质押。3天后,王某将2000万元转入谢凡聪的个人账户后,谢凡聪将钱转入紫江水泥账户,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
“倒贷”成功后,谢凡聪并没将钱还给王某,而是用于支付公司其他债权人及企业运营中。借款到期后,谢凡聪仅偿还40万元利息,剩余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此后,二人又两次签订借款协议,并追加紫江水泥作为担保。
但合同再次到期,谢凡聪仍未归还这2000万元本息。不久,紫江水泥资不抵债,在贵州当地法院申请破产。
贵州当地法院在办理紫江水泥破产重整曾统计,该公司的民间债权人达2000多人。
在贵州当地法院要求债权申报期间,王某拒绝申报2000万元债权,而是向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报警,认为谢凡聪涉嫌合同诈骗。2018年4月17日,山西省阳泉警方在贵州将谢凡聪抓获。
此案引起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在内的四位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刑法、商法法学教授的关注。四名法学教授一致认为此案属民事债务纠纷,不该采取刑事手段,合同诈骗罪也不成立。
6月4日,谢凡聪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在山西阳泉中院开庭,此案通过网络直播,曾引发超过10万人次关注。
▲紫江水泥厂。
法院: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没诈骗,我借钱是为了救企业。”庭审时,谢凡聪曾告诉审判长,没给王某还钱,是因为借王某的钱有抵押,借别人的钱没抵押,他优先将钱还给没抵押的债权人。
7月12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了这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谢凡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960万元退赔被害人。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后拒不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凡聪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谢凡聪对其行为性质虽提出不同辩解,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凡聪所提无罪辩解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谢凡聪一审宣判前几天,龙水磷矿突然召开股东会,准备出售其全部股权。受访者供图
疑惑:被告人至少3次主动还款遭拒绝
谢凡聪家人说,拿到判决书那天是7月16日。谢凡聪表示不服,要求上诉。谢凡聪家人认为,法院判得冤枉,他们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这个判决让我很震惊。”谢凡聪的代理律师、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拿到判决书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案件。
陈波说,谢凡聪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倒贷,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借款到期后,谢凡聪没有逃避、藏匿,而是积极主动联系被害人王某,希望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还款事宜,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陈波说,谢凡聪以自己在龙水磷矿的股份为王某的2000万借债提供了质押担保,其价值能足额清偿债务。
但判决书认为,该股权质押未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质押未生效。
陈波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股权质押一经双方签署协议,便产生法律效力,没有登记,并不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没生效。
根据紫江水泥申请破产重整后的规定,如果王某申报2000万元的债权,可以得到1018.5万元的现金偿还,剩余欠款将以紫江水泥的股权补偿,实现“债转股”。
陈波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如果王某不同意“债转股”,他也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方式向谢凡聪索偿,谢凡聪将以其家庭的存款、汽车、房产等补足欠款。但王某没有,而是选择报警。
“对方始终不肯和解,好像必须要把谢凡聪送进监狱,这是我们不能理解的。”陈波认为,被害人的做法十分蹊跷,从案发至今,谢家人至少3次提出不同还钱方案希望化解纠纷,但均遭到对方拒绝。
陈波说,第一次是今年2月,当时他们曾提出的方案是,800万元现金加紫江水泥股权进行偿还。第二次,陈波曾致电对方代理律师,但对方代理律师表示,必须一次性还清。第三次是一审开庭前,当时提出1000万现金加价值600万元人房产及龙水磷矿股权作价偿还,“如果股权不要,也可以先支付钱和房,人取保后,马上补足剩余300多万,但都遭到拒绝。”
庭审时,受害者代理律师也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及退赔。“我们感到蹊跷,也特别遗憾,因为这无助于解决问题。”陈波说。
▲龙水磷矿外景。
担忧:被告人名下资产疑似将贱卖
值得玩味的是,谢凡聪一审宣判前几天,龙水磷矿突然召开股东会,准备出售龙水磷矿的所有股权。
贵州开阳县的政府工作人员曾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由于谢凡聪被关押,龙水磷矿的任何事宜将被搁置。陈波也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龙水磷矿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才能出售。其中谢凡聪占股27%(之前是49%),如果谢凡聪不签字,该磷矿是不能出售的,否则涉嫌刑事犯罪。
谢凡聪家人及其代理律师均认为,一直被搁置的问题,在谢案即将宣判前突然被人提出,其过程十分蹊跷。
上游新闻记者从谢凡聪家属处拿到一份《开阳龙水磷矿股东会决议》。当日,参会股东共6人,其中一人自称是谢凡聪的代理人。但谢凡聪家人及其代理律师均向谢凡聪确认过,这名自称谢凡聪的代理人,并未征得他的同意。
此次股东会议的主题是商议龙水磷矿股权出让等事宜。此次股东会作出决定,一致同意转让开阳龙水磷矿所有合伙人股权。股权处置后优先处理公司对外债务,原则上总价不低于4500万元。
谢凡聪的代理律师陈波拿出几年前四川一家评估公司对龙水磷矿做出的估价显示,龙水磷矿价格至少在1亿元以上。“这几年磷矿升值了,已经不止这个价格了。”
陈波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收购者中有一家香港基金会,其背景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而知,对方提出的收购价仅4500万元,如果成交属于贱卖。
陈波认为,如果谢凡聪名下资产再被贱卖,按照法院一审判决,谢凡聪面临的不仅是坐牢,其名下的紫江水泥、龙水磷矿的股权及其他资产,也有可能被人“吃掉”。
除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外,谢家人已明确告知龙水磷矿其他股东,不同意龙水磷矿被收购方案。
陈波希望,二审法院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不能因为经营活动中一些小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让民事纠纷变为刑事案件,让民营企业主蒙冤。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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