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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地段蟠龙村9亩地被截留20年:参与者自曝内幕
04-07 13:01:54 来源:上游新闻

如果不是知情人的告知,上海海威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称海威科技)实际经营者查维克说,他会一直被蒙在鼓里——20年前,查维克购买的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20亩土地,实际拍卖为29亩。

“起初我还不相信,通过与国土部门核实最终确认,这块地所在的徐泾镇蟠龙居委会(原蟠龙村村委会)20年前私自截留了我的9亩土地。近几年,我几次和蟠龙居委会沟通都没什么结果。现在这块土地已经被居委会截留后租给了另一家厂子,每年收取租金。”4月6日,查维克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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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上海青浦区徐泾镇蟠龙社区,被截留的9亩土地被蟠龙居委会对外出租。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尽管现任蟠龙居委会负责人王振华否认了此事,但当年经手此事的原蟠龙村委会干部却向上游新闻记者承认了截留的事实,“拍卖的确实是29亩土地,截留的9亩土地上有个冷轧厂,我们想保留冷轧厂,所以只告诉他(查维克)出售的是20亩土地。”

目前,查维克已经将蟠龙居委会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蟠龙居委会代理律师表示已收到传票,目前正在搜集证据,等待开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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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8月,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土地档案显示,该厂实际占地面积为19536平方米,即29.304亩。受访者供图

老牌村企经营不善,抵押给农村信用社

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曾是上海有名的村办企业,原址位于青浦区(原青浦县)徐泾镇蟠龙村。1987年9月18日的青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记录,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占地面积1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565平方米。青浦县土地管理局1990年8月发放的青集沪(90)地字第224号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土地档案显示,该厂实际占地面积为19536平方米,共计占地29.304亩,建筑面积4149平方米。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在1999年被青浦县徐泾农村信用合作社告上法庭。同年8月12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青经执裁字第873、874、875、88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提到,经上海市青浦县徐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8月4日向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因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至今(1999年8月12日)未案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查封、扣押、变卖上海第一钢铁青浦联营厂的有关财产。

同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还向青浦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寄送了(1999)青经执字第8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并明确说明:因上海市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未履行义务,要求青浦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协助该院查封该厂青集沪(90)地字第224号房地产权证;并特别标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房地产权。

因两次拍卖均流拍,1999年11月15日,青浦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再次作出(1998)青经执字第873、874、875、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浦联营厂资产抵债给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青浦县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上海宝正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咨询估价单显示,原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设备、厂房、土地使用费用等评估物品总价为442万多元,其中土地使用费为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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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在三方转让协议中,工厂土地仅标注约20亩,另外9亩被瞒着截留了。受访者供图

购买29亩土地变20亩,9亩地被截留20年

“当时我的厂子也在蟠龙村,是租赁的土地。我得知青浦联营厂要被整体拍卖,就找到原村委会和青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希望能买下青浦联营厂的土地。”查维克说。

2000年,查维克经营的上海海威科技实业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县徐泾农村信用合作社、蟠龙村签订了《转让协议》。根据青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约定青浦县徐泾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所属的厂房及相应的物资等所有权转让给海威科技,并确定房屋及动产与不动产及有关设备的转让价格为220万元。同时约定,由原蟠龙村委会为海威科技办理有关房产证明(绿卡)即当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方协议签订后,2000年8月29日,青浦区计划委员会作出青计投(2000)第641号《关于上海海威科技实业公司变更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徐泾镇上报的关于将海威科技申请变更原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变更申请;并要求徐泾镇在当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各项手续。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转让协议》中,房屋面积为3392.7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只是模糊标注为约20亩。

“这块土地是整体拍卖的,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证。因为一直与村里合作,我对他们很信任。所以他们在转让协议上标注约20亩,我就以为青浦联营厂占地面积只有约20亩。”查维克说,当时在这片土地上还有一个正在经营的冷轧厂,他曾问过村里。但对方很含糊地说,只是附近厂房是他的,并没有明确说明冷轧厂所用土地是否属于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地块。

“为了办理土地证方便,原蟠龙村委会干部向我要了公司公章,为我办了20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产权证,但国有土地产权证至今没办下来。”查维克表示,2016年,他得知原蟠龙村村委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海威科技的名义与已经被拍卖的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其中载明,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将其使用的20亩土地的使用权包括房屋产权在内,作价110万元投入,海威科技汇入50万元投入,共同经营海威科技;并用此协议,将原本29亩的土地分割成两块,在报请批复后,只为查维克办理了20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已经支付了全部转让费用,按照法律规定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已经是我的土地了,我怎么可能再签订这样的协议,况且2000年时青浦联营厂早已经倒闭了。”查维克称,他在一次和朋友聊天时偶然得知土地被截留后,找过很多部门才查到了这份协议,也多次找蟠龙村沟通,但一直未得到明确答复。

2019年,查维克对蟠龙居委会提起了诉讼。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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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青浦区计划委员会同意将青浦联营厂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上海海威科技实业公司。受访者供图

村干部自曝截留内幕,称是出于村民利益考虑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在位于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看到,海威科技距离上海虹桥枢纽仅5.6公里,车程9分钟。

周围商圈从业者向上游新闻表示,该地块因临近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属上海黄金地段。近年来,土地价格持续上涨。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在海威科技隔壁有一座正在招租的厂,路牌标注为华徐公路495号院。查维克表示,该厂方所占用的即是被蟠龙居委会截留的9亩土地。

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2006年蟠龙居委会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蟠龙村将495号围墙内建筑、场地整体租赁给一家名为上海荣丰艺术品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双方商定年租金12.5万元,以后每隔5年递增5%,每年向蟠龙村支付一次。

“后来,这9亩土地又被重新出租了,租赁方还是蟠龙居委会。”查维克介绍。

位于上海黄金地段的这9亩土地,到底有多金贵?

业内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估算了一笔账。地价方面,按照目前青浦区土地出让价格170万/亩计算,9亩地出让价格为1530万元。租金方面,若按照20年平均土地租金每天2元/平方米计算,20年租金收益为8760万元。查维克称,该地块20年里最低租金为每天0.7元/平方米,即使按照这个标准计算,20年租金也达到3000万元。

近日,蟠龙居委会书记王振华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否认存在截留9亩土地的行为,并表示已收到法院寄送的传票。蟠龙居委会代理律师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表示,目前正在收集证据,等待应诉。

在采访中,曾参与土地截留的原村委会干部向上游新闻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

“我1994年至2004年担任了10年蟠龙村干部。当时冷轧厂还在正常运行,我们就商量把冷轧厂占的9亩地留下给村里。所以就告诉海威科技说青浦联营厂有20亩土地。”该村干部表示,海威科技买的是青浦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青浦县徐泾农村信用社的上海第一钢铁厂青浦联营厂的全部土地,冷轧厂当时转移到青浦联营厂的土地上,正好是那9亩地。

“村里知道是29亩,当时不告诉海威科技是要保留冷轧厂,当时有40个左右的村民在冷轧厂工作,留9亩地给村里,继续工作使用。所以转让协议中,把村里作为第三方,方便协助办理办证手续。手续也是时任村长办的。如果当时把全部土地情况告诉海威科技,他们拿到土地后,会把正在生产的冷轧厂工人全部赶走,所以就想了这个办法留下了9亩土地。”该村干部称,当时村里都知道是要买全部的青浦联营厂29亩土地,之所以给20亩,是出于对村民利益的考虑。没有按照协议为海威科技办理国土土地使用权证,是因为办理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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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原蟠龙村委会将截留的9亩土地对外出租30年,并收取租金。受访者供图

经营者要讨回公道,截留人员或已涉嫌犯罪

“9亩土地被瞒着截留20年,说什么我也讨回公道。”查维克说。

上海一位熟悉此案的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上海青浦区徐泾镇原蟠龙村村委会为了达到截留9亩土地的目的,实施的行为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在签订合同时,通过隐瞒案涉土地上有产权证的事实,谎报土地面积,在《转让协议》中闪烁其词,将清晰的29亩产权描述为约20亩,制造海威科技仅购买了20亩土地的假象;第二、在签订合同后,利用海威科技的信任,携海威科技公章制造各类虚假材料,包括合作协议、海威科技与冷轧厂划分土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各类申请,通过给海威科技办理20亩土地使用权证,形成海威科技仅拥有20亩土地使用权的所谓既定事实。

从民事责任角度讲,原蟠龙村村委会通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海威科技作出仅购买20亩地上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错误意思表示,这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根据《民法总则》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上述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损害赔偿,

从刑事责任角度讲,相关经办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类或经济类犯罪,具体应以侦查机关查实事实为准。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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