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毒狗肉”案例——10名狗贩在江苏、安徽多地毒杀犬只后,将“毒狗肉”贩卖给周边小餐馆牟利1.6万元。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了解到,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该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1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法院还被判令其支付赔偿金约9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毒狗肉”案庭审现场。图片来源/雨花台区检察院
2019年10月,汪某甲在不具有买卖剧毒化学品的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制作毒饵,用于毒狗牟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汪某甲、汪某乙等5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江苏省南京市及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等地,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狗,并将毒死的狗销售给华某某等5名被告人。华某某等人明知汪某甲等人所销售的狗系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非法毒杀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对被毒死的狗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再加工后,向周边的饭店及散客进行出售,供消费者食用。
雨花台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毒杀犬只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购买、储存国家管制的危险物质氰化物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应依法对其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而对其他被告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同时,该院还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前期固证取证、调查涉案销售价款情况,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适用《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惩罚性赔偿标准计算,并建议法院结合警示教育、赔礼道歉等多样化形式进行追责。
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汪某甲被以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汪某乙等9人分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法院判令10人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共计约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