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使用电鱼机捕鱼较常见,但这种捕鱼方式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乐安公安”,对外通报了两起电鱼机非法捕捞案件。
乐安公安通报称,2021年3月30日晚,乐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与乐安县农业执法大队联合在湖溪乡夜间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田间使用电鱼机电鱼和捕蛙,将其当场抓获,后将该案移送湖溪派出所办理。
▲2021年3月30日晚,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田间使用电鱼机电鱼和捕蛙,将其当场抓获。图片来源/乐安公安
经查,村民吴某一时想吃“野味”,便使用电瓶电鱼机在村庄的农田、水渠内电鱼、捕蛙。经鉴定,吴某捕到的蛙类属于野生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目前,吴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乐安公安还通报了与上述案例情节相似的胡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例。
目前,吴某、胡某非法捕获的中华虎纹蛙,已被民警放归田间。
通报称,为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守护好绿水青山,乐安县公安局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非法捕捞野生动物等各类破坏自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电击属于非法捕捞手段,会影响到整个鱼群的繁殖。图片来源/乐安公安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注意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立的,取代原来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述案例,系乐安当地首次以该刑事罪名对外通报。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电捕鱼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在处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违法犯罪,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玉武也认为,电击属于非法捕捞的手段,会影响到整个鱼群的繁殖。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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