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证券普通代理人诉讼案一审宣判:因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辉丰股份)被判向224名投资者赔偿8700万元。
7月20日,此案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法院的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200多股民诉辉丰股份索赔案作为江苏首例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南京中院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股价大跌,230名中小投资者集体索赔
辉丰股份是全国农药行业的大型企业,年产原料药、制剂20余万吨,附产蒸(精)馏残渣残液、蒸发析盐等危险废物约1万吨,也是江苏省化工行业较有名气的上市公司。
2018年4月,生态环保部公布信息称,辉丰股份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此后,该公司被要求整改。
整改期间,辉丰股份又收到中国证监会针对财报披露及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问询函。
此后,辉丰股份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当时发布的股票价格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辉丰股份股价跌幅达49.67%,市值缩水38.7亿元。
2019年12月26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提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2018年3月,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金额不等罚款。
上述公告发布后,陆续有多名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要求辉丰股份赔偿因虚假陈述给股民造成的损失。
▲已登记的230名索赔投资者中,经过多个程序筛选,共确定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参加庭审。图片来源/南京中院
2020年5月8日,作为最高院指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南京市中院对该案启动了代表人诉讼程序并发布公告。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此案也成为江苏省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
南京市中院表示,权利人登记公告发布后,有167名投资者陆续登记参加此次代表人诉讼。为此,南京中院开发了“推选代表人投票小程序”,通过线上和线下投票并行方式,从167名原告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南京中院又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师代理的1名原告作为代表人。之后又有63名投资者申请补充登记参加本次代表人诉讼。最终,由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进行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
▲7月16日,南京中院一审宣判,224名投资者共获赔8700多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成焦点,一审判被告赔偿8720万元
2020年11月16日、2021年5月11日,此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如何认定,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虚假陈述行为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向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南京中院结合揭露时间、揭露内容、揭露之后的市场反应等因素,认定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通报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之日为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今年7月16日,此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辉丰股份需赔偿许某等224名投资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总计87199203.78元;支付代表人胡某律师费3万元;并驳回了6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及许某等224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相比普通诉讼方式而言,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具有明示加入、便捷高效、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等重要特征。
“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以索赔。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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