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放弃的权利 哪些可以反悔?
为了能尽快离婚,一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主动放弃有关权利。有些权利在自愿放弃后是不能反悔的,而有些权利因具有法定性,虽然自愿放弃不算数,但往往需通过打官司才能解决,势必费神耗财。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三思而后行。
协议离婚时放弃损害赔偿权,不能反悔
彭某与史某结婚4年,其间,两人矛盾不断,史某还不时辱骂乃至殴打彭某。2018年3月的一天,史某酒后再次无故殴打彭某,把她打伤住院。彭某气愤之下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史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史某出具了告诫书。
彭某出院后,感到身心俱疲,遂提出离婚。而史某担心彭某秋后算账,因而拒绝离婚。彭某看出了史某的心思,于是就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自己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史某这才签字同意。
离婚后不久,彭某觉得便宜了史某,于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结果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点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史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彭某提出离婚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很显然,史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彭某的诉求,是因为彭某在登记离婚时自愿放弃了赔偿请求权。
分割夫妻财产吃亏了,事后一般不能反悔
2017年10月,邓某与帅气的小伙子袁某喜结良缘。但是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邓某发现对方有众多不适合自己的问题,让她完全感受不到新婚的喜悦。在犹豫了半年以后,她决定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袁某,车子跟共同财产属于邓某。办了离婚手续后不久,邓某后悔当初急于离婚把房子给了对方,于是就以协议不公平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对他们的财产重新分割,结果被法院驳回。
【点评】
在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双方之前因离婚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否则不得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邓某与袁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出自双方自愿,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尽管该份协议似乎显失公平,但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
为离婚不要抚养费,日后遇困境可反悔
苏某与孟某婚后第二年,女儿晓萌出生,母女俩需要孟某的细心照料,可苏某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此间,孟某对她们几乎是不管不问,并且苏某还发现了他有婚外情。
2015年9月,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苏某,承诺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无需孟某给付抚养费。然而随着孩子长大,衣食住行、学习、兴趣班样样都要钱,苏某的经济压力倍增,日子过得捉襟见肘。苏某遂要求前夫孟某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孟某认为当初的约定不得反悔。
2018年4月,苏某以晓萌的名义将孟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孟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求。
【点评】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约定由苏某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孩子上学等,所需各项费用都将逐步增加。苏某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尤其是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这势必无法让孩子有较好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现晓萌诉请父亲支付其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不算数
赵某和葛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遂于2017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1.由葛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葛某负担;2.赵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均等分割。
离婚后,赵某多次试图探望孩子,但均被葛某以其已放弃探望权为由而拒绝。赵某对当初放弃探望权感到非常后悔,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点评】
赵某仍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正因为如此,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必须是对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而且只能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随意决定。所以,葛某和赵某达成的有关赵某放弃探望权的协议为无效条款,不能算数。鉴于葛某拒绝赵某探望孩子,赵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赵某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