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查封房屋房地产公司主管获刑一年半
法制网讯 记者战海峰 7月19日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悉,2016年以来,该院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68956件,执结144362件,兑现标的额370.47亿元。
为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实效,两级法院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对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并依法畅通诉讼渠道,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确保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
此外,该院及辖区法院还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在该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房地产公司非法出售查封房屋案格外引人注目。
2013年7月29日,璧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预售的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XX号的59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借期六个月,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遂于2014年3月3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月,重庆一中院裁定对该公司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镇南街XX号59套房屋予以查封,其中35套房屋有案外人提出异议。重庆一中院遂将24套没有异议的房屋作价284.64万元交付给林某抵偿债务,并要求该公司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将24套房过户给林某。
随后2年中,该公司在未获得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将被查封24套房屋中的7套售出,重庆一中院随即传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其表示不再售出被查封的房屋,并会把售房款交给林某,但实际未交付。重庆一中院遂将周某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直接参与将法院裁定查封及裁定过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该公司行为是典型的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本案友兴公司卖房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法院未予认定单位犯罪,但其法定代表人周某的行为难逃法律制裁。该案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执行局副局长陈士文在评析此案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