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年2月1日起,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及11个区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近日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键词1
禁放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以及
11个区城市建成区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此外,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②文物保护单位;
③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⑤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⑥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⑦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⑧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的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关键词2
销售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
《条例》提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2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3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提出,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予以配合。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关键词3
处罚
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可罚500元
《条例》提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此外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审核: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