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上述规定有86名城镇职工,80名农民工于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13日到重庆市长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领失业保险金以及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名单及领取情况见附件。
如果发现以下人员未在以下单位上班、工作时间有误或者属本人自愿离职的,请及时反映和投诉。
二、根据渝人社发〔2010〕128号文件精神,下列行为属于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失业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凭证和信息数据等,获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丧失或者变化隐瞒不报,继续违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冒用单位或者个人证件、银行账户及有关信息数据等,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五)出具虚假文书、凭证等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金额的;
(七)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举报监督电话:40244029 40255155
公示7月.xls
重庆市长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