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长寿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稽罚〔2018〕3号
重庆市长寿区北国商贸有限公司:
经我局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6日对你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为走逃企业
案发后检查组多次打法人和企业相关人员电话均为空号,与管理所联系你公司2016年3月起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管理所均无法联系法人和企业相关人员,你公司已失联。
(二)购销品目严重背离
(1)从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法人及实际经办人张靖国为河北省人,从发票的接受方及开具方分析,均为外省地区。
(2)购销品目严重背离
2016年1月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品目为ZR-YJV,带钢、镀锌板、方管、废布、废棉布、废钢,与2015年、2016年购进货物不一致,销售金额11734346.11元,税额1994838.44元,为变换品目开具行为。
(三)虚构其他抵扣凭证虚列抵扣税款
通过查询1月份申报表附2表,显示你公司在未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未取得农付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下,采取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商品发票栏次方式进行规避,虚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商品发票虚构其他抵扣发票119张,虚列抵扣发票金额11734346.11元,税额1994838.44元用于申报抵扣税款。虚构期末留抵1994838.44元。而虚报其他扣税凭证(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商品发票栏次)进项税额与填开120份未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1994838.44元完全一致。
(四)无资金流
通过查询企业账户银行流水,企业账户为休眠账户从开业以来没有发生一笔资金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在所属期为2016年1月开具的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为4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长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