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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网络卖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

平安大渡口2018-09-10 09:19

近日,大渡口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网络卖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该团伙在网上寻找需要提供卖淫服务的事主,当双方达成交易后,便安排人员送“小姐”上门服务。随后,该团伙成员会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向事主收取高额的中介费、车费等,而“小姐”也会以各种方式索要小费从而再次敲诈事主钱财。

团伙成员身份复杂,多有抢劫、贩毒等前科,是明显的恶势力团伙,也是大渡口警方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目前,多数成员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大渡口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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