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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我坐了牢,就不用赔了”法官:坐牢岂是拒不赔偿的理由

大足日报2018-09-10 09:04

本报讯(记者张玮)因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和4万多元的民事赔偿。但被告人却以“坐了牢”为由,拒绝赔偿。承办法官表示,刑事责任并不会抵消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是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是被告人应当都要履行的法律责任。

2004年2月5日晚6时许,被害人谢某因赌博输了钱被其妻刘某阻在龙水镇的租赁屋外。谢某在屋外辱骂是谁告的状,这时邻居即被告人蒋某骑摩托车回家,蒋某回答是他儿子告诉刘某的,二人遂发生争吵。后谢某阻拦蒋某将摩托车推进其屋时,蒋某抽出腰刀朝谢某的右大腿刺了一刀,致使谢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庭审另查明,被害人谢某系农业家庭户口,案发时与其妻刘某育有三个女儿,当时均不满十三岁,家中还有一个82岁的母亲胡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人刘某等家人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胡某及谢某的三个子女经济损失共计4万多元。之后,谢家人也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蒋某处于监狱服刑期间没有赔偿的履行能力,失去家中顶梁柱的谢家人也只好暂时作罢,一家人只得靠刘某艰辛打工度日……

蒋某服刑期间获4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7年8个月。2012年12月18日,蒋某刑满释放,回家后一直以打工谋生,经济条件一般。在蒋某被释放回家的六年间,谢家人也曾多次找到蒋某讨要赔偿款,但对方都以没有钱为由拒绝。

转眼到了2018年,4万多元的民事赔偿费,谢家人一分钱都没有收到。无奈之下,谢家人来到区法院执行局请求恢复执行。

8月22日,当执行法官找到蒋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谢家人赔偿款时,蒋某认为其刑满被释放后,干过很多工作,但工资都很低,对于谢家人的赔偿,他“没有钱,拿不出”,并声称“已经坐了牢,不用再赔偿了”。然而,法警却在其身上搜出1100元的现金。

当日,因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对蒋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送往大足区拘留所执行。

拘留期间,执行法官一边给蒋某做思想工作,另一边又积极联系蒋某的亲属,向他们宣讲法律的相关规定,打消他们“刑事责任抵消民事赔偿”的错误思想,并告知如果蒋某一意孤行,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蒋某的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很快将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蒋某赔付谢家人的款项4万多元,以及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5万元缴到区法院执行局。同时蒋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书面呈交了悔过书。在此情况下,区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蒋某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坐了牢就不用赔偿’这只是蒋某异想天开的想法而已,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抵消民事责任的赔偿,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区法院执行局林法官表示,逃不掉,也赖不掉,向受害者及其家属作出赔偿是犯罪行为必然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后果。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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