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地方税务局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垫地税通〔2018〕2号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规定,现将我县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5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自行登陆“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地址:http://113.207.113.38:10001/),根据操作流程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审核资料。审核资料包括:残疾职工的有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需持原件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识别)、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亦可持审核资料到县残联进行申报审核。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审核结果,于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申报,并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工商营业执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等资料。
六、用人单位应按时限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若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征收期后,税务机关将未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如实提供给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用人单位如有疑问,可向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咨询。
垫江县地方税务局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