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2018年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一、资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1、资助对象:在县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收养的学生、散居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按所在幼儿园收费标准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其中财政补助每生每期保教费750元,生活费33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
2、补助标准: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收养的学生、散居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初中每生每期1250元,小学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中每生每期625元,小学每生每期50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建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收养的学生、散居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已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一并纳入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2、补助标准:初中未享受营养餐的每生每期875元,已享受营养餐的每生每期575元;小学未享受营养餐的每生每期750元,已享受营养餐的每生每期450元。
(四)普通高中免学费
1、资助对象:具有我县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收养的学生、散居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
2、补助标准:根据发改委核定的收费许可证上的学费标准补助。垫中、实验中学、一中每生每期800元,二中、三中、四中、五中、育才中学每生每期400元。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垫江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收养的学生、散居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每生每期15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期1000元。
(六)高中阶段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1、资助对象:在我县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建卡贫困家庭学生。
2、补助标准:每生每期200元,其中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建卡贫困家庭学生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
1、免学费资助:对全县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建卡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期15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期1000元。
3、住宿费资助:对象为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补助标准为县职中每生每期250元,一职中每生每期200元。
二、办理流程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于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和其他信息,同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卡号等。
2、学校评审。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受助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在班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县级认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县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确定各校受助学生名单。
4、学校公示。学校将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的资助花名册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5、发放资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认定的学校受助学生花名册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学校收到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编制发放花名册,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