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进社区 普法零距离
8月10日,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走进桂阳街道天宝社区,开展“阳光司法进万家”巡回审判活动。 记者 王林伟 摄
本报讯(记者王林伟)8月10日,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走进桂阳街道天宝社区,开展“阳光司法进万家”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近百名群众零距离感受了法律的公正。
2017年9月7日,被告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使至垫江县垫涪路时,与案外人朱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G2XXX2的大客车相撞,造成被告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外人朱某某无责任。案外人朱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G2XXX2的大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徐某受伤后,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抢救费86600元,应县人民医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徐某抢救费86600元。救助基金审核后,于2018年2月28日向县人民医院垫付徐某抢救费86600元。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后,多次向责任人催收,责任人均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被告徐某交通事故受伤的抢救费用共计86600元,即此次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原告、被告双方进行了思想交流,并从情、理、法上给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于三十日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抢救费用1000元;由被告徐某于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抢救费用85600元。
“通过现场旁听巡回审判,让我们现场感受了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更加直接的了解。”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这样的庭审活动很有意义,希望在接下来的巡回庭审,及时公布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进一步方便大家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