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丨法官手记——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文 / 吕建
开庭前,老杨的母亲带着哭腔哀求“法官,你可要为我们做主啊!”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我安慰了几句。年届古稀的老人哭了起来,眼里既有对儿子罹难的心痛,对孩子今后生活的彷徨,对家庭不幸的哀叹,也有对来自身边人的感激。
老杨今年已到知天命的年龄,但却一刻也不能闲着,兄弟在外打工,年届古稀的老母亲需要他照顾;肢体残疾的妻子行动不便,只能做点简单的家务,家里很多事情都得他处理;最让他操心的是刚成年还在念书的女儿,却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整个家庭让他操碎了心。
屋漏偏逢连夜雨,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给老杨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2018年2月6日,老杨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小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老杨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老杨、小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老杨的突然离世让家人猝不及防,现在家庭没有了收入来源,也失去了精神支柱。
家属三人忍痛处理完老杨的丧葬事宜后,却因老杨的死亡赔偿问题与小孙、保险公司发生争议。老杨的母亲、妻子、女儿无奈之下将小孙、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孙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公司6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三人未发一言,表情呆滞,可以想象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对整个家庭产生的震荡。
法庭上,原告三人代理律师与对方就死亡赔偿金(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老杨的妻子、女儿是否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发生激烈争论。代理律师认为老杨生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常年在镇上居住照顾母亲,兄弟也定期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老杨的妻子肢体三级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老杨的女儿虽然已经成年,但系在校学生,患有疾病,没有收入来源,老杨的妻子、女儿都应当属于被抚养对象;对方却认为原告方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老杨长期在城镇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老杨的妻子虽然肢体三级残疾,但并未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老杨的女儿已经成年,不属于被抚养对象……
庭后,我主动与原告三人及被告小孙、保险公司多次进行沟通。我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引导被告多看看原告的困难,秉着同情弱者的态度适当进行补偿。然而,事与愿违,双方因争议太大还是未达成调解协议。
因双方对老杨妻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争议太大,法庭经组织双方进行鉴定。经鉴定,老杨妻子劳动能力五级。
法庭审理后认为,老杨系农村户口,三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是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老杨生前收入来源于城镇,也不能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所以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老杨妻子虽然系三级肢体残疾,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被扶养人对象;老杨女儿虽然系在校安生,但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也不属于被扶养人对象。老杨和小孙在事故中系同等责任,但鉴于老杨已因交通事故死亡,老杨妻子系三级肢体残疾、老养女儿尚在念书且而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特殊疾病、老杨母亲需要人照顾的特殊情况,而老杨又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酌定老杨承担40%的责任;小孙承担60%的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从庭审及证据来看,本案要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争议问题并不困难,但要弥补原告支离破碎的家庭及修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仅仅依靠法律判决却不是那么容易。如果机械运用法律,将赔偿责任在老杨和小孙之间同等划分,而不考虑老杨家庭具体情况难免有失偏颇,所以在适用法律时考虑了同情和照顾老杨家庭。
在法庭上,虽然永远是矛盾和纠纷的显露,良知和恶念的博弈,但是案件和法律的背后,是一个个活生生、有人格、有尊严的人,他们有各自的经历和际遇。每个人的性格、感情、价值观可能有所不同,但善良、公平等价值观却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应当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作用。
案子告一段落,我想起一句话: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律不应当是冰冷无情的,完善的法律应当兼具人文关怀,具有人情味。法官身披法袍,当心存道义,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应当秉持司法良知!
吕建
垫江法院副主任科员
四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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