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村干部横行乡里近20载终获刑
制图/高岳
□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 法制网通讯员 张川 邹沁
10月10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礼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李龙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周礼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被告人周礼亚退赔被害人周某甲、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万元;被告人李龙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宣判后,被告人周礼亚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李龙成当庭表示不上诉。
修车只花3万3勒索7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周某甲与廖某某在高安镇福安酒厂附近因超车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不慎将被告人周礼亚的儿子周某乙停靠在路边的奥迪Q5越野车右反光镜等少数部位损坏。周礼亚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周某甲、廖某某赔偿高额修理费7万元,周某乙修理车辆实际花费3.3万元。
2017年4月3日晚,周礼亚因与汪某共同经营砖厂的事发生纠纷,汪某及朋友洪某多次电话联系周礼亚,要求见面解决砖厂的事情,双方在电话中多次发生争吵。
当晚22时许,周礼亚与李龙成以及周氏家族的周某丙、周某丁(另案处理)等七八人来到垫江县蓝花旗酒店,与汪某、洪某见面后,双方未谈论砖厂纠纷,李龙成因不满洪某对其询问的是否认识李龙成的答复,当即将烟头弹向洪某继而殴打洪某。
与此同时,石某等10多名男子(另案处理)也从酒店外跑来帮助李龙成殴打汪某和洪某,周礼亚对汪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汪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洪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为人霸道多次随意殴打村民
另查明,周礼亚在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垫江县高安镇原新滩村村委会主任、新溪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在担任基层干部之前及期间,周礼亚为人霸道,多次随意殴打村民,肆意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生产活动,侵犯群众利益。
1996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礼亚因不满雷某家阳沟水流进其家中将自家涂料打湿,持手锤将雷某头部砸伤。
2009年7月,村民邱某某因村里修建丰收大堰水沟改道占用其家农田与周礼亚发生争执,邱某某被周礼亚殴打致其脸部、胸部等处受伤。
2010年8月,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村民周某戊联系收割机为自家收割稻谷,被周礼亚借故叫停。随后,周礼亚与周某戊、周某己等人发生打斗,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2012年11月,在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统一办理新房产证过程中,周礼亚的房屋先后经某村干部及周某庚丈量超出了占地面积。之后,周礼亚到垫江县高安镇国土所因房屋超面积重新办理房产证殴打了周某庚,致其头部受伤。
2015年7月16日,周礼亚因不满高安镇政府低保核查站站长周某辛取消其村里的低保名额,在高安镇政府坝子处殴打周某辛,致其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轻型脑伤。
拒不认罪悔罪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礼亚、李龙成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礼亚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在刑事诉讼中拒不认罪悔罪,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成虽然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李龙成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礼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向被害人勒索钱财3.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综上,被告人周礼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周礼亚从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先后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干部群众只要不合他心意,便恶言谩骂、暴力恐吓、拳脚相加,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是干部不敢管、群众不敢惹的“村霸”。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