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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法律视角看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垫江微发布2018-11-07 17:33

意外的来临都发生在一瞬间

这一瞬间可能会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

也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观念发生转变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一周后

我们除了心痛

更应该反思如何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

不再让意外惊醒我们

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28日,一个平常的周日

一辆公交车把全国人民的心都牵动到了重庆

当天下午5点46分@平安万州 发布最新通报: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2018年11月2日10时

距离公交落水已过去120小时

政府发布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通报

(通报详情请向下滑)

法律讲堂

官方通报指出

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涉嫌

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指行为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都在此次事故中身亡,所以刑事责任终止,受害者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赔偿。

万州坠江公交事件把大家的目光聚焦到了公交车司机的驾驶安全上,但这类事件其实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此类事件偶有发生却未引起重视,这可能是由于平时大家也只是停留在舆论谴责方面,并未深究其中的缘由或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所以除了呼吁乘客提高文明素养、司机规范驾驶之外,从另一方面看我们确实需要从法律和法规的健全以及实际措施上来进一步完善和保障公共安全。

新华社微评

人民日报微评

目前,重庆和南京等多地也切实从安装驾驶室隔离门开始保障司机安全。

意外的来临是我们无法改变的

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如果从源头掐灭“人祸”

也就会少一些悲剧

愿万州坠江遇难者安息

也愿每个人心中都有个警钟

把交通安全问题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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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新

来源:垫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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