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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我县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源垫江环保2018-12-03 15:02
11月30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垫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8年起在全县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在市级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损害赔偿的调查启动、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部门任务分工及督查问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实施方案》明确了3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和评估以及控制和减轻损害、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
根据《实施方案》,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分级和分类管理,跨区县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与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赔偿工作;其他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县政府管辖。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不同,指定了县环保局、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鼓励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编辑:垫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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