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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8月23日前退还
源丰都日报2018-08-07 09:33
本报讯(记者邓尧予)近日,记者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及时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在8月23日前退还,限期内不退还且数额较大的恶意冒领人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按照社保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至待遇领取人死亡当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及时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未及时办理,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次月起,导致其近亲属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即为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
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的实际领取人,应在8月23日前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业务在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办理,其余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业务在县社保局待遇支付科申报办理。
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后,所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先由应领取的死亡待遇冲抵。死亡待遇冲抵死亡冒领金额后,剩余部分由县社保局发放给权利人;死亡待遇不够抵扣死亡冒领金额的,实际领取人应在办理死亡待遇业务后15日内退还不够抵扣的部分。如未实际领取,仍在原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账户内,其近亲属应及时协助办理退还手续。
对限期内不主动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或办理死亡待遇后不在限期内退还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县人社局将依法追回,并对其中冒领金额较大的恶意冒领人员,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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