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本报讯(记者杜成波)近日,我县印发《丰都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今年起,在全县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县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县委办相关人员介绍,该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此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该方案。
县委办相关人员介绍,此项工作将遵循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严惩,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等原则,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指出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确定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此外,还包括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