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四儿女却无人赡养 一怒之下与子女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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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曾涛)儿女成群却无人赡养,八旬老人状告四个子女。10月22日,记者从奉节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与儿子女儿对簿公堂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杨某兰赡养费800元至原告去世之日止。
杨某兰家住奉节县永安镇康乐巷,现已年过八旬,膝下一男三女,现有退休金每月3000元左右。2018年4月25日,杨某兰因病到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顶叶脑出血和原发性高血压2级。2018年6月21日出院。现杨某兰行走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居住在二女孔某惠家中,并由其护理照顾至今。因原告日后的生活护理问题,经多次协商,被告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起家庭纠纷。
“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杨某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为自己已是83岁高龄的老人,且患有脑卒中、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处于瘫痪状态,现生活已不能自理且需常年服用药物。
“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母亲每次住院的开支都是自己一人承担的。母亲每月有退休金3000多元,还有存款。母亲起诉自己是被告孔某惠及其家人唆使和操纵的。自己愿意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养老,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大儿子孔某明辩称。
“母亲住院期间,我们四被告都照顾了的。自己家里也还有病人,而且自己没有房屋是住在女儿家的廉租房。自己和老公都退休,两个人退休金虽有六千多块钱,但老公经常要吃药,所以自己愿意每月给付母亲500元赡养费。”大女儿孔某平辩称。
“自己每个月只有2千多的退休金,原意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二女儿孔某惠辩称说,自己家房子只有四十多平方米,五个人住,儿子在打工,媳妇没有工作。之前母亲在孔某明家住了一两年,后来因母亲病发住院,孔某明说住自己家方便些,所以母亲就在自己家连续住了五六年,直到现在一直没有走。
此外,被告孔某静(三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兰已年满83周岁,年老多病,不能独立生活,四被告作为原告杨某兰的子女,理应对原告杨某兰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杨某兰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该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杨某兰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杨某兰赡养费800元至原告杨某兰去世之日止;驳回原告杨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某明、孔某平、孔某惠、孔某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