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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这些车主,赶紧查一查你的车,是不是有什么事忘记干了?

涪陵区交巡警2018-08-17 16:35

为切实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涪陵交巡警紧紧围绕“两客一危、面包车、变型拖拉机、货车”等重点车型突出违法行为为重点,全力出击、扎实有效推进道路交通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整治工作。

现将一批逾期未检验面包车、逾期未报废面包车、逾期未检验、未报废重中型货车、挂车进行曝光,请名单内的驾驶人尽快办理相关业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逾期未检验面包车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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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报废面包车明细

(含农村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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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报废大型车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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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检验重中型货车、挂车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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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巡警提醒,

客货运企业、车辆所有人应按时审验车辆,

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辖区交巡警将督促企业、

车辆所有人按时审验,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

也需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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