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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合同 当事人可获补偿金

巴渝都市报2018-08-28 10:41

本报讯(记者徐华东)8月7日,家住涪陵区江东街道辣子村的村民蒋洪顺致电本报热线时称,他和妻子于2015年12月在重庆一家公司做清洁工作,公司与他们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为2018年12月。然而,该公司在2017年6月以效益不好、年龄偏大为由,提出与他们解除雇佣关系。解除雇佣关系后,公司只支付了工资,而没有给任何经济补偿。他想了解,像这种情形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绍明。李绍明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根据蒋先生所说的情况,他们夫妻二人的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以效益不好、年龄大为理由提出解除的,并取得了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结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蒋先生夫妻二人的情况应当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至今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下,他们夫妻二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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