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三级院重视,两地院协作社区矫正人员曹某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人们经常说“吃一堑,长一智。”
可总是有人
被惩处过的违法人员,
通常都会痛定思痛,
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
而有些人是好了伤疤忘了痛,
更有些人伤疤都还没好呢,
又开始“放飞自我”了!
2018年4月,涪陵区检察院执检部门检察官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在缓刑考验期本该好好反思自己的过错,谁知……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
2016年11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两年。
2017年7月、8月两个月不依照相关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且手机经常处于关机状态,被书面警告一次
2017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
2017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了解到此情况后,执检部门的检察官马上与公安办案部门联系,查阅了有关案卷,了解到曹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因受害人不配合办案机关作证,致该案一直无法结案。
且曹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我院依法向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区司法局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
2018年6月,江北区法院回函,认为曹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应由审判曹某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我院分管院领导组织执检部门再三研究后认为,曹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不能因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迟迟无法结案而不对其撤销缓刑。
并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没有规定在涉嫌犯新罪时,可以暂停考验期的计算。而曹某的缓刑考验期即将到期,如果到期后公安机关才对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的结论,那么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就于法无据。
我院执检部门立即向分院、市院执检部门做了专题汇报,得到了重视和支持,原审法院所在地检察院江北区检察院积极与江北区法院沟通协调,检法二家就相关法律问题达成一致后,我院再次督促涪陵区司法局向江北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
近日,江北区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依法撤销原判决中对曹某的宣告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现罪犯曹某已交付监狱执行原判刑罚。
曹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彰显了我院办案人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决心,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检执检厅转发了我院此案的经验做法。
供稿 ┃ 涪陵区检察院检察四部
责编 ┃ 赵欢 陈冬婧
审核 ┃ 唐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