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
巴渝传媒网讯(记者 罗菲菲)诚意金、定金以及订金等词汇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并不陌生,不过要是说到它们的区别,相信能讲清楚的人并不多。日前,涪陵市民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最终在区消委会的调解下成功化解纠纷。
□案例回顾
前段时间,李女士在涪陵城区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屋,遂与该公司签订了买卖委托书,委托其购买该套房屋,同时支付了诚意金1万元。
几天后,李女士带着父亲再次来到该二手房中介公司详细了解房屋的情况。当得知该房屋为楼梯房,且位于八楼时,李女士当场表示该房屋不符合自己的购买要求,因为该房屋购买后用于父亲居住,但她的父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
随后,李女士向该二手房中介公司表示要取消委托协议,不再购买该房屋,并要求退还诚意金。不过,该公司却认为李女士此举违约,诚意金不能退还,双方争执不下。无奈之下,李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将此购房纠纷移交给了区消委会。
那么,在这起消费案例中李女士是否违约?二手房中介公司是否应该退还诚意金呢?
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双方签订买卖委托书情况属实,且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约方的确属于李女士。但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委托书中也明确表示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的是诚意金,而没有说明是定金,且委托书中也写明了当李女士和卖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诚意金才转交给卖方,并自动转为定金。换句话说,李女士投诉时,还并未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因此诚意金也没有转为定金。
基于这些情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二手房中介公司指出,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即便消费者要求取消买卖委托书,商家也应当退还诚意金。与此同时,工作人员还耐心地向二手房中介公司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提高他们的认识。
最终,在区消委会的调解下,李女士与二手房中介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退还李女士诚意金,李女士也愿意支付500元作为服务费给公司。该购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消费警示
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起消费案例中,诚意金的定性非常重要。
“诚意金并非定金,商家收取的诚意金在没有明确转为定金时,是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的。此时,买卖委托书也只是一种意向性协议,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该负责人说。
由于当前二手房市场竞争压力较大,同一房源在多个二手房中介销售的情况比较常见,二手房商家也有意规避定金的法律责任,担心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委托书后,如果收取的是定金,而卖房方不愿出售房屋时,会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给自身增加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风险不能在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委托书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那是违背《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会造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该负责人解释说。
因此,在该案例中,李女士要求退还诚意金理应得到支持。而对于诸如消费者理解商家在其看房中提供的服务主动愿意支付适当服务费等情况,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