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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值班律师: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 李丹丹
源涪陵法援2018-11-22 17:54
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到底如何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具体适用标准:
2018年8月24日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李丹丹 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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