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生过火灾 购房者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来说,房屋是否安全一定排在购房标准的前列。日前,涪陵市民赵先生购房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购销合同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和房屋预付款后,才知道此房屋曾经发生过火灾。
那么,赵先生能向中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吗?已经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和房屋预付款又是否能退还呢?
□案例回顾
2018年2月,赵先生通过区内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79万元的二手房。然而,赵先生在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和房屋购买预付款之后,才得知该套房屋曾于2016年12月发生过火灾,且公安消防队到场进行了火灾扑救。
据此,赵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告知自己所购买的这套二手房曾经发生过火灾,即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遂多次找到中介公司协商,要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并退还中介服务费和房屋预付款。但中介公司却以自己也对火灾不知情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和退还中介服务费,以及协助退还房屋预付款。
无奈之下,赵先生将这一情况向涪陵区消委会进行了投诉,希望区消委会出面进行调解。
□案情调查
接到赵先生的投诉后,区消委会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反映的二手房火灾情况进行了核实。
经调查,赵先生所购买的房屋确实发生过火灾,且火情较为严重。火灾发生时,房屋的所有人为卖房方,因此卖房方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但没有依据证明中介公司知道发生过火灾这一情况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故意隐瞒。同时,卖房方在卖房时也没有向中介公司以及消费者提供火灾后该房屋质量保证等相关证明。
根据调查核实到的情况,区消委会组织赵先生和中介公司进行调解,并对赵先生提出的解除合同及退款要求给予支持。但中介公司仍然坚持以不知情不应担责为由,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调解工作一时间陷入僵局。
□案例处理
基于调查到的情况,区消委会认为,中介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无理拒绝。于是,按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区消委会对该案例进行了公示曝光,并对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该消费纠纷信息在消费投诉公示平台公示后,中介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意识到该错误做法被曝光后将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于是,该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主动与赵先生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再次到区消委会进行调解。最终,在区消委会的主持下,中介公司与赵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退还赵先生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并主动协助赵先生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拿到了房屋预付款。
至此,这起二手房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二手房购销纠纷之所以能够得到圆满解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该消费纠纷信息被公示后,中介公司能正视自己的过失,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挽回企业声誉,从而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协议。“这充分说明了消费纠纷信息公示的作用和威力。”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二手房购销纠纷不同于普通消费纠纷,当事人除了消费者和中介公司外,还存在房屋出卖方。虽然在消费纠纷中并不直接涉及卖房方,但在实际调解中,消委会有必要要求中介公司联系卖房方共同参与进行调解,这有利于问题的查清和解决,也避免了中介公司以卖房方为理由,推卸自身责任的行为。
在该案中,不管中介公司在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该房屋曾经发生过火灾,只要该房屋发生过火灾的情况属实,即便中介公司主观上没有隐瞒消费者,但在情况调查清楚后,中介公司也理应满足消费者退款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负责人解释说。不仅如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所以,中介公司和卖房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卖房方故意隐瞒发生过火灾这一重要情况,中介商家有追责权,而不应当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该负责人说。
实习生 陈红宇 记者 罗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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