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报讯(记者易宏金)记者昨日从区环保局获悉,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系列决策部署,在合川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区于近日正式印发《合川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规定了三大类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三大类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形: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将“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细化为7种情形: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镇街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方案》明确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实施委托修复的,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此外,《方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