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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江北报2018-06-07 09:22

本报讯(见习记者杨洛通讯员肖潇)记者日前从区民政局获悉,我区再次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并于今年5月份全面实施,提标后的救助标准位居全市前列。

提标后,我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覆盖面更广,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等5类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在维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救助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我区提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重残人员等低收入群众住院救助比例,将其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按新标准执行后,我区支出救助资金24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5%。

此外,我区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和民政建档困难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试点。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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