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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辖区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最江津移动端2018-05-22 19: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9号)统一安排部署,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长江流域餐饮船舶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长江流域江津段从事餐饮经营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验收标准,按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效改善排污设施,达到污染物“零排放”。

二、对不能达到重庆市餐饮船舶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的,必须于2018年6月16日前停止经营,并限期自行搬迁出长江流域江津段。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的,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三、凡是阻碍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个人或群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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