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扶持政策出台,“黄金十条” 促进江津旅游上档升级
在出台《实施方案》的同时,江津区同步配套出台了《江津区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黄金十条”),并明确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来源区政府设立的共2亿元的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黄金十条”对全域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进行了政策保障。比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按照规定,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乡村建旅游停车场、旅游厕所有一次性补助。按照规定,乡村旅游核心区新建游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可分别给予300元、100元每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修建3A、2A、A级旅游厕所的,可得到1500元、1200元、1000元每平方米的补助。
建旅游饭店、民宿、农家乐也有一次性补助。新创建成功获评星级旅游饭店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可分别获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成功获评星级旅游民宿的,金宿级、银宿级旅游民宿可分别获每个房间3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在引进和培养旅游人才方面,在江津注册的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从业人员,获国家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在江津涉旅企业工作满三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得国家外语导游资格证书后在江津涉旅企业工作满三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江津区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办法(试行)
01
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来源区政府设立的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共2亿元。
02
积极保障全域旅游发展用地供应。
03
拓展全域旅游发展投融资渠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旅游景区、交通旅游、智慧旅游、旅游厕所。
04
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05
支持市场主体(业主为国有企业的除外)在全域旅游发展中的创建工作,采取先创建后补助的方式。
06
旅行社、旅游中介组织推出年接待游客1万人以上的江津新精品旅游线路,该旅游精品线路经过江津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并报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可,给于推出该精品旅游线路的旅行社、旅游中介组织10-2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新精品旅游线路不超过5条。
07
引进和培养旅游人才。
08
对招商引资新引进的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09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扶持:
(一)有未依法纳税的行为。
(二)因发生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三)因违法违纪失去特殊职业群体身份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10
组织实施
(一)全区旅游经营者或旅游从业人员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区旅发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旅发委、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申报奖励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资格认定和综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批准执行,奖励扶持资金于次年3月底之前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
①本办法中扶持奖励政策与江津区出台的其他产业奖励扶持政策同时实用时,企业可选择就高不就低予以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
②本办法条款确认时间节点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算,之前取得的认定和评定等不纳入本办法奖励扶持范围。
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