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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新闻】暗管排污污染环境 作坊老板被判刑
源江津手机台移动端2018-08-10 17:21
【导语】7号,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三起以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三个作坊老板分别被判6个月的有期徒刑。
【正文】2016-2017年期间,库某超等三名被告人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没有采取任何污染物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先后在巴南区南泉街道租赁设置有“排污管道”的厂房进行废旧塑料品破碎,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这所谓的“排污管道”其实是在厂区污水沟以及公路边沟里安置的暗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被告人除每月缴纳厂房租赁费以外,还会向出租人缴纳50-200元不等的“排污费”。经监测,被告人排放的废水中含有二噁英。二噁英号称世纪之毒,系一类剧毒物质、一级致癌物,对人体危害性极大。
【正文】案件中的塑料加工小作坊,其“排污管道”隐蔽性较强,其排污行为意在逃避监管,并未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属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正文】经审理后,江津法院根据库某超等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采访】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罗静:在江津法院今年以来已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案件占比近50%。违法排污虽然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但对环境的损害却是长期的,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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