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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管道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矛盾

江津日报2018-08-30 09:04

安装管道起纠纷人民调解化矛盾

案情简介:

杜某在赵家岩修建新村居民聚居楼房,其水管的安装工程承包给胡某安装。胡某在安装水管时未按图纸施工,待工程完工后,杜某还欠胡某工工资2500元。杜某以工程安装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清胡某的工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引发矛盾。

那么,胡某的工资应该按图纸计算,还是按实际结果计算?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西湖镇河坝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从胡某处得知,杜某在赵家岩修建新村点住房时将水管的安装工程交于胡某,包括打孔在内。如今胡某已全部安装完毕,但还有2500元的工资款未付。

杜某则告诉调解员,此前当事人双方都以口头协议了工程款问题,只要做完就付清,未付的2500元是因为水管的安装没按图纸施工,安装方法不对。杜某虽多次提出整改,但胡某一直未改。

胡某则补充解释道:“我先安装了几套房子,你没说工程质量不符合或安装不正确,我就全部按此结构安装了,如果你当时表达一下不满意都不会这样,责任大家都有。”

为了公允,调解员请来了该镇建设办的工作人员李某。李某看了工程安装情况后表示,胡某的安装方式确实不对,严格说来应返工或重新安装,也可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协调解决。

调解员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在查看安装现场和了解实际情况后,认为胡某没有严格按照正规方法做,而杜某也没有及时监督施工,双方都存在问题。

调解结果:

由杜某一次性付给胡某工资款1500元,胡某不再向杜某索要工资。

案例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胡某给杜某做工这一事实不存在争议,只是杜某认为胡某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所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杜某和胡某均未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且标的金额不大,本着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息诉止讼、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西湖镇河坝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上述调解方案恰到好处,既维护了双方利益,又让社会关系得以和谐。

记者阮瑞雪通讯员杨晓露收集整理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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