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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仲裁三次上诉终被判赔

江津日报2018-10-31 09:04

员工未享受合法待遇要求补偿

公司三次上诉终被判赔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3年7月17日起一直在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超市从事营业员工作,每月工资为底薪加计件提成。期间,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2016年12月14日,杨某以商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等为由,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和高管廖某邮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某于2016年12月27日签收。

2016年12月29日,杨某以同样的理由向公司所属超市的店长梁某邮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梁某于次日签收。之后,杨某离开超市未再上班。

杨某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等相关费用与该商贸有限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援助结果:

此案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历时一年有余,杨某最终领到了本案的全部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我区首例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程序、代理的方式方法没有一套可行的现成机制,更没有先例可循。因此本案件从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到最后杨某领到本案的全部标的款,期间所经历的仲裁、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也是较为少见的。

承办人仔细查阅斟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内容,锁定该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坚持维护受援人权益,最终赢得了胜利,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记者阮瑞雪通讯员杨晓露收集整理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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